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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增值税(企业理财产品收益要交增值税吗)

出口退(免)税申报可以申请延期吗?


作为一个出口企业,我们的主要业务是向海外出口皮具。由于最近和海外一家进口商产生一些经济纠纷,我公司现在无法收齐申报出口退(免)税所需要的部分单证资料。请问出口退(免)税申报可以申请延期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 向负责管理出口退( 免) 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 免) 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附件3) 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 出口退( 免) 税申报凭证被盗、抢, 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 免) 税申报凭证;( 四)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 免) 税申报凭证;( 五)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 免) 税申报凭证;( 六) 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 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 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 免) 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情形符合条款中所列举的情况(四),可以在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 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 免) 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该境外教育机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如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2 号) 第一条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 号) 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3 第一条第( 八)项规定,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学历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中,高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 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 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上述规定,与你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在税前加计扣除?


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人员,2018 年公司为提升创新能力加大研发力度,其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0 万元,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1 000 万元。请问,我公司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财税〔2018〕64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 你公司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的80% 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即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金额为800 万元(1 000×80%), 其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900×2/3=600( 万元)] 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故你公司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600万元。此外,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按照财税〔2018〕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准备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外,将闲置的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请问,我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 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 五) 项第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 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如果属于保本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单位是一家金融机构,2018 年12 月向小型企业发放了小额贷款,单户授信不超过900 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 年9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 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 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 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该通知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 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 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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