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指示精神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及集宁区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人人皆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体现营商环境”理念,通过121项举措,全力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即办事项:
1.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2.个体工商户的变更。
3.个体工商户的注销。
4.食品摊贩备案。
5.小餐饮备案。
6.小饭桌备案。
(二)1个工作日办结事项: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变更。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补办。
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注销。
12.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的延续。
13.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的注销。
14.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的设立。
15.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的补证。
16.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的变更。
17.食品生产许可的延续。
18.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
19.食品生产许可的补办。
20.食品生产许可的注销。
(三)0.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
2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2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3.合伙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
2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2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2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7.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28.分公司变更登记。
29.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30.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3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3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3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
34.公司(内资)设立登记。
35.公司(内资)变更登记
3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3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备案)登记。
3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登记。
3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的设立登记。
40.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的变更(备案)登记。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的注销登记。
42.股权出质的设立。
43.股权出质的变更。
44.股权出质的注销。
45.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
46.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许可。
47. 药品零售企业的补办许可。
48.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事项变更。
49.药品零售企业的延续许可。
50.药品零售企业的注销许可。
51.食品生产许可。
(五)大幅缩减企业(内资)注销时间,降低企业退出市场成本:
5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53.分公司注销登记。
54.公司(内资)注销登记。
5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56.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5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58.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59.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实施包容审慎处罚,在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并能积极整改的前提下,初次违法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通过及时整改消除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改正。
60.企业和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61.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62.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63.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6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65.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6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67.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未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68.公司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9.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70.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1.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72.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7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74.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75.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6.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77.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品。
78.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79.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80.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8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8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8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
8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8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8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8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88.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89.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90.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
91.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9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93.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94.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95.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9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97.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反相关规定。
98.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99.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100.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不予处罚。
101.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
102.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10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0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10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
106.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0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0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限期内向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109.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110.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111.未按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12.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113.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除外)。
114.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115.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11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117.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118.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19.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三、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120.常态化抓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
121.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和工作目标责任状。科学深入地分析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重点检查党性观念、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按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格局。
编辑: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徐吉宝 孟宇
终审:郑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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