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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结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

继续讲发票。这次我们通过话费充值具体案例,讲讲开发票的那些事。那么,让我们开始吧。



充值话费开发票,通讯运营商提供服务,是发票开具方,也即是销方,个人支付费用,是购方,发票金额即话费充值额。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是这么理解的,无论从常理角度,还是按法律规定,似乎理所当然没有争议。现实中,人们还是遇到不少问题。我们一个一个来。


四个问题。


一、明明充值了300元,为什么通讯运营商不给开发票?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通讯服务业的结算模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消费完后再缴费,二是预充值月结扣费。


模式一没有太大问题,消费即“发生经营业务”,缴费即“确认营业收入”,随后开具发票,完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且,消费后缴费,一般直接跟通讯运营商交易,很少出现第三方。当然,如果出现第三方,问题跟模式二是一样的。


模式二更为普遍,预先充值,然后月结扣费。充值的方式有很多,简单列举一下:


1.通讯运营商线下营业厅充值;


2.通讯运营商网上营业厅/APP充值;


3.办理银行划扣充值;


4.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客户端等第三方平台充值;


5.购买充值卡或空中充值。


方式1和方式2都是直接跟通讯运营商交易,发票开具方是通讯运营商;方式3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已跟通讯运营商签订协议,明确属于代扣话费,发票开具方也是通讯运营商。


方式4和方式5实质是第三方销售话费,不一定是支付宝微信平台,类似于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发票开具方应该是淘宝店,而并非淘宝平台。通讯运营商并未授权第三方平台代为开展话费充值业务,实际上是第三方公司(非平台)采购大批量空中充值业务,该业务中,通讯运营商是销方,第三方公司是购方,由通讯运营商开具发票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在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客户端等平台开展话费充值业务,个人通过平台充值话费,第三方公司是销方,个人是购方,由第三方公司开具发票给个人。类似于工厂—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业务模式,每一次购销业务都要开具发票,这也是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设计逻辑——针对商品服务的流通交易额征税。


所以,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充值话费,应该向提供充值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索取发票。通讯运营商在上一环节已经开过发票,终端销售其实跟它没有关系,不开具发票是符合规定的。


二、通过通讯运营商官方渠道充值300元,为什么只开具了139元的月结发票?


通讯运营商一般采用“预充值月结扣费”的结算模式,个人充值300元, 通讯运营商收到300元,因为通讯服务是持续进行,有滞后性,充值时并未完成通讯服务,所以并未“发生经营业务”,也没有“确认营业收入”,账务处理应计入“预收账款”,月结扣除套餐费用139元,当月通讯服务完成,确认营业收入139元,“预收账款”300元中的139元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开具139元月结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


还有161元怎么算?下个月月结扣除139元套餐费用,继续开具139元月结发票,以此类推。


那如果想一次性开具300元发票该怎么办?也有办法。预充值300元时,因为尚未确认收入,未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增值税税控软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不征税发票。如果选择充值时开具不征税发票,月结发票不能再重复开具。有人会问了,开了不征税发票,那税怎么办?上篇文章说过了,不开票收入一样要纳税,通讯行业是根据月结收入缴纳增值税,所以开票行为前置并不影响税的缴纳。


三、办理了充300送300业务,发票该怎么开?


充300送300,实质是折扣销售,600元话费5折销售,实际支付300元。关于折扣销售,政策上也很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回到问题,充300送300,发票金额注明:


销售金额600元,税额0元;


折扣金额—300元,税额0元;


合计金额300元,税额0元。


以上是不征税发票,月结发票需要倒算不含税收入,并计算税额,具体参考下图。



充话费送手机同理,把赠品手机视为折扣额部分就行,只是需要“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四、充值话费到个人手机号码,可以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吗?


先说答案:不可以。


再说另外一种普遍情况,吃饭开发票回去报销,理所当然的事情,没有人会觉得有问题。其实这本身是存在涉税风险的。举个例子,甲在公司可以报销(销售费用),乙请甲吃饭,乙公司没有报销,然后甲说帮我开个发票吧,发票抬头(付款方)是甲公司。甲拿发票回公司报账,公司计入成本费用,利润少了,企业所得税也少缴了,甲多了笔个人收入(饭是乙给的钱),不用缴纳个税,乙做了顺手人情,一举三得。谁亏了?国家亏了呗。


有人会说,国家就别惦记这点小钱啦!实话实话,这钱国家想惦记也惦记不了,很简单,吃饭是很难具体指向的,公司入账为销售费用,但根本无法核实所谓的真实性,所以只能默认都是正常的公司费用支出,是风险,也不是风险。


手机话费不一样,每个号码都是绑定个人身份,充值到个人号码账户,意味着是个人消费,当然不可以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公司可以给个人支付通讯补贴,实际上是不需要发票,直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就可以。如果一定要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两种方式,一是把个人号码转至公司账户,二是公司采购不具名充值卡或空中充值,拿回去爱给谁充给谁充。


今天的税收问答到这里,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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