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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祥波善意取得制度吗(韩祥波超级抗辩权)

案例1


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甲丙合同是否有效?丙知情或不知情,是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


分析:解析此案,首先要看甲将汽车出卖给丙,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理论上,通常认为是有权处分,不过也有人认为,设定抵押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为无权处分。


1.从有权处分看,甲丙合同当然有效,属于正常的买卖。由于乙的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所有人,故,虽然可以追及,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丙若欲获得所有权,需要代为清偿债务,通过涤除权来实现目的,然后,再向甲追偿。丙的知情与否,虽不影响乙抵押权行使,但是影响其基于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2.从无权处分看,虽然此时甲被认为无处分权,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甲丙合同依然有效。丙若不知情,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知情则不能。在善意取得之时,则需要进一步衡量,登记的抵押权与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丙之间的关系。由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依然可以追及。同样丙知情与否,将影响丙基于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赔偿的范围。


3.有权处分为通说,若是考主观题,可以进行全面观点展示。


案例2


A在金店定制了价格昂贵的金项链,送给女B。B将项链遗失,C拾得。因缺钱,C以1万元价格卖给D,D又将项链交给经营一位经营金银首饰商店的朋友E代为销售。顾客F以市场价格5万元购得,送给其女友G,G借给H,H以4.5万元价格出售给了善意的I。B在I处发现项链,主张返还,I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


1.B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此时,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如何赔偿或返还相关利益?


2.B什么情况下不能请求返还,此时,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如何赔偿或返还相关利益?


分析:I能否善意取得关键是F的权利状态


1.若F可以取得所有权(B在得知受让人F取得占有后2年内没有主张返还或放弃主张返还直接张C主张赔偿),此时,I的善意取得成立,B不得主张返还。此时,G可基于不当得利向H主张返还价款4.5万元,或者基于侵权主赔偿市价5万元。B可基于侵权请求C赔偿损失市价5万元,C则可以请求D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但应扣除1万元。


2.若F不能取得所有权,I不能善意取得,B有权请求其返还项链。此时,I可以请求返还4.5万元。F可以请求D返还5万元。D有权请求C返还1万元。


案例3


甲男乙女,两个月前通过某社交软件相识,相谈甚欢,决定5.20约见面。见面后,乙女发现,甲男长相较丑,于是决定取消约会。甲男怒,伸手拉乙女,将乙女价值5000元的手镯损坏。乙女亦怒,当众奚落甲男,长这么丑还出来骗人,甲男深感受辱。


1.从民法角度,该如何评价两人之关系?


2.如果乙女为约会请专人化妆,花费300元,甲男爽约,乙女可否主张赔偿?


分析:1.甲男伸手拉乙女,将乙女手镯损坏,构成对乙女财产权的侵犯,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乙女可向甲男主张赔偿手镯的损失;乙女当众奚落甲男长的丑还出来骗人,甲男深感受辱,侵犯了甲男的一般人格权,甲男可向乙女主张赔礼道歉。 2.乙女不可主张赔偿。因为甲男和乙女约会属于生活行为。



案例4


甲自幼丧母,随父生活。甲8岁时,父出车祸,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由于无其他近亲,后经法定程序,由其姑姑照顾抚养,履行监护职责。问甲父临终,可否通过遗嘱为甲指定监护人?请说明规范依据及理由。


分析:不能。理由:甲父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甲的姑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了监护人。由于只有父母担任监护人时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故甲父不能遗嘱为甲指定监护人。


案例5


甲乙丙三人合伙,各出资50万元成立和谐律师事务所。请思考:1.此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律所的合伙在合伙企业法中属于哪种合伙?3.若律所在经营过程中欠下债务,该如何清偿? ​​


分析:1.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法人人格,是非法人组织中的专业服务机构;2.属于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特普);3.债务由律所先赔,不足以清偿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104条)若是因个别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行为人连带,其他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


案例6


“屠龙刀”的归属:张无忌沉迷网络游戏,2016年某日,在游戏中,与同喜网游的阿敏相识,二人在网络游戏中结为夫妻。二人在游戏中配合默契,珠联璧合,获得了最高价值装备“屠龙刀”。有人提出愿意以5万元购买,被拒绝,后被岳不群骗走。216年12月,张无忌因车祸去世,阿敏与张无忌现实中的妻子小昭均提出让岳不群归还“屠龙刀”。问:该如何认定“屠龙刀”之归属?规范基础是什么?


分析:此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这种新型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极有可能命题考察。法院根据《民法总则》第127条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倾向性规定,认可了屠龙刀的财产属性。岳不群属于非法占有,应当返还(参照物权法34条)。屠龙刀,属于张无忌和阿敏共有,各占50%份额。张无忌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小昭继承(继承法第10条)。从法院判决看,还认定了屠龙刀属于专用生活用品,是婚姻财产中的个人财产。


案例7


6月6日晚,高三学生甲外出就餐,归途中丢失了装有身份证、准考证的钱包,里面有现金300元。由于7日要参加高考,故甲的父母通过各种可能途径发布了悬赏广告,称拾得并送还者愿意支付酬金5000元。后得知,钱包被乙拾得,300选已经花掉,其中,200元用来支付了其当月水电费,100元从超市购买了牛肉。乙看到悬赏广告后,觉有利可图,携钱包去兑付酬金,并称不用给5000了,给4700即可。甲父认为此人行为卑劣,不愿支付酬金,乙则因此拒绝返还钱包及证件。


1.如果甲17岁,自己发布了悬赏广告,效力如何?试从单方允诺和要约两个角度说明推理过程。


2.乙花掉300元的行为,在民法中应当如何评价?水电公司与超市有无返还义务?


3.甲父是否应当支付酬金?乙主张的抵销是否可以成立?


4.若甲拒绝支付酬金,乙可否拒绝返还钱包及证件?为什么?


分析:1:根据《民法总则》,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行为,只要分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如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人遗嘱无效),就是效力待定。单方允诺,不追认,直接归于无效。如果理解为要约,拾得人完成要约要求的行为是承诺,合同效力待定,若不追认,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根据不同,但是结论一样,法定代理人不追认,拾得人均不可主张报酬。


2:构成不当得利。水电公司与超市没有返还义务。因为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点,公司与超市认为乙是货币所有权人的期待受法律保护。


3:应当。因为乙看到悬赏后,主动去送还,不构成侵占。若乙没有送还行为,被甲父发现,向乙请求返还,乙拒绝返还,此时,才构成侵占(注意比较本题情形与2017年真题手链丢失与悬赏的差异)。抵销可以成立,乙享有报酬请求权,甲父享有300元不当得利请求权,均为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可以抵销。


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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