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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留抵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留抵税额会计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那么也就是说,该项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经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结束了。至于2021年还有没有这项税收政策,也不清楚。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经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留抵税额的涉税处理:


一、转登记日下期,执行简易征收增值税。按照税法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地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二、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和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企业存在留抵税额,无论是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一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稽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企业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3、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比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而少缴纳的税款,可以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之,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一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挂账处理。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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