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什么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货币性资产交换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哪些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


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


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


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


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


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


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


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


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


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


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


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


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


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


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


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


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


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


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


质。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


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


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


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


不同。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


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


量流入企业的时间明显不同。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


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和金额相同,但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


度存在明显差异。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


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


风险也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


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这种情况是指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与换出资产存在明显差异。本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


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


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


额加以确定。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


量。




(一)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


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


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


市场。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


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


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投资损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