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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徐州市2003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战友,根据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


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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