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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失控发票管理办法(失控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丢失、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已开具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通常一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双向比对功能,在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二是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企业已认证抵扣的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就有很大可能被要求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取得失控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失控发票,相关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关键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企业应当准备与失控发票相关的协议合同、账户处理、资金转账以及物流凭证等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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