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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异地分公司如何纳税(小规模公司收入多少需要交税)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却以其关联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推定有过错;用人单位对其无过错的主张未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用人单位有过错,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理由予以确认。


【案情简介】


1、2019年3月1日,邵某入职天津某商贸公司,双方签名、盖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试用期6个月;邵某工作岗位及内容没有具体约定,根据617号裁决书中,本院确认邵某岗位助理经理、负责店铺的管理运营;邵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天津某商贸公司每月2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邵某薪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构成,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计算,不含绩效奖金和其他补助”;邵某应当每月按工资条核对当月实发工资构成和每项具体数额,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工资条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某商贸公司提出,逾期未能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等内容。


2、天津某商贸公司主张邵某实际工作地及生活地均为北京市,而天津某商贸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客观上无法直接在北京市为邵某缴纳社保。考虑到邵某实际在北京市生活和工作,天津某商贸公司在取得邵某的同意后,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邵某缴纳了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2020年1月,天津某商贸公司委托关联公司北京某服饰公司为邵某缴纳社保直至其离职。


3、2021年4月6日,邵某以天津某商贸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向天津某商贸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解除理由解释为:天津某商贸公司剥夺邵某休息及获得加班报酬的权利、缺少劳动保护;天津某商贸公司扣款工资,构成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邵某的社保不是天津某商贸公司为邵某缴纳。


4、邵某主张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天津某商贸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617号裁决驳回邵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1130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邵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34.38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892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单位支付邵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34.38元。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不仅指足额缴纳,也应符合缴纳社保的基本要件。例如:A公司雇佣员工,在未经员工同意情况下,直接转成B公司缴纳社保,有可能会认定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被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雇佣外地员工时,如员工要求在当地缴纳社保,针对异地挂靠社保的问题,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口径角度也逐步趋严,因此单位应当充分意识到“异地挂靠社保”可能会导致员工社保待遇无法享有,以及员工有权依据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涉及到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的问题,如果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经济补偿。建议劳动者事先通过快递方式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公司,并且保留相应的送达证据。


2、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存在缴纳社保基数不足额的问题,劳动者切不可直接通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建议劳动者应向劳动监察或社保征缴机构提出补缴社保的诉求,如单位在收到行政部门要求补缴而未补缴的情况下,劳动者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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