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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01什么是残保金?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天津市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是对用人单位没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代偿方式。


02残保金征收依据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并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03如何计算残保金

天津残保金的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04残保金申报流程

已安排残疾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先进行用户登记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登录口令、验证码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录入。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网上信息录入后,须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出具《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持《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快助提醒您:企业只要安置了残疾人就业首先要到“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信息网上录入系统”中进行用户注册,在注册之后根据提示填报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录入残疾人职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然后在网上打印表格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定。也就是说企业需要网上填写之后还需要去现场申报审核。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缴残保金。

05天津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所需材料

《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收入统计明细》。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的残疾人职工,须提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网上填写之后相关材料复印件)。


快助提醒您:上述材料中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

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出具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快助特别提醒: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申缴残保金。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丨所需要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份



丨快助特别提醒


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安置比例为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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