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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放管服改革(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事业单位改革)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从多年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实践看,名称争议处理一直是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难题。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登记效率,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的衔接工作,保障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有序实施,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局2018年出台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我省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其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同类规范性文件。


在广泛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各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市场主体和有关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讨论稿。经我局法律顾问立法论证后,按程序报请内部合法性审核、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


现已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第一条对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作了简单表述;


(二)第二条对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本《办法》所适用的名称争议仅指在冠以我省所属行政区划的,并已完成登记注册的名称。


(三)第三条按管辖权限对本《办法》中争议处理的受理机关作出了明确表述;


(四)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为争议审查及处理部分。明确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流程;明确了重大、疑难争议的处理机制;明确了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为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部分。明确了企业名称争议可以通过合解、调解,受理机关裁决等形式进行;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规定了对未按期变更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强制纠正措施。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本《办法》仅用于处理企业名称与名称之间的争议,其他如名称与商标等争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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