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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吉林省物价局2012年179号文件)

日前,吉林省物价局下发文件,就吉林省司法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明确。在司法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管理方式中,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公证服务收费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均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1、服务机构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自行支付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2、服务价格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公证服务收费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1.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等费用。2.公证机构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3.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1、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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