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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2号公告)


网友指出,这种情况虽然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不能因此就永远不解决。恳请安徽省政府、省发改委尽快出台相关意见,要求全省所有跨地市煤炭开发单位,都要在煤矿所在地设立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税务局介绍,若企业仅在安徽省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则适用安徽省《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款的规定,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需调整现行分配办法,需要省政府重新予以明确。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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