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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官网)

总部企业落户清远,奖励300万元,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高管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政策……日前,《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清远向总部企业抛出“橄榄枝”,延揽总部企业进驻,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其中,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每个企业奖励总额300万元;经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清远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


在高管个人生活补助方面,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政策,按该高管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


在备受企业关注的用地政策方面也有大力支持。根据《办法》,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对总部企业新增办公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远设立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


根据《办法》,此次定义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清远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清远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其中,清远市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在公布的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名单中且在清远市注册的企业等,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风向标”,《办法》重点扶持的总部企业类型包括先进制造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以及符合清远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农业、食品加工等其他领域企业总部。


据清远市政府解读,《办法》是此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的一个“升级版”。2013年5月,清远市已正式出台了《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但已不太适应清远市目前总部经济发展实际。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快建设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经过修改完善,《办法》正式形成。《办法》原基础上,降低了部分申报门槛。


指引:怎样才能享受到《办法》的“政策福利”?


一、政策福利有哪些?


(一)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落户清远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每个企业奖励总额300万元。


(二)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清远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


(三)设立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政策,按该高管年度个人


(四)用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总部企业新增办公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远设立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


(五)完善服务配套。包括完善金融服务、完善政务服务、完善城市配套服务等。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总部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将总部企业纳入市企业服务办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总部企业的职员属于高层次人才或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卡人的,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怎样才能认定为总部企业?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清远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


2.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4.拥有或控股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5.承诺5年内不迁离清远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清远市的纳税义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特定条件


(二)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1.先进制造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3.商贸流通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4.其他领域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其他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情形


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或第(二)项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满足第(三)项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清远市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


(二)在公布的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名单中且在清远市注册的企业。


(三)对符合清远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地方经济贡献、带动就业方面成效突出,且属于清远市重点培育发展的龙头企业,在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一事一议”。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有哪些?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审。根据企业申报的总部类型,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核。市工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四)公示。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公布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


注意: 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8月集中进行。


【摄影】曾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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