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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支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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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那这里我们如何界定其发生的合理性呢?就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文件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简而言之,什么是“合理”,需要满足5个条件,有制度、符合水平、相对固定、扣缴个税、非逃税目的。


三、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那么工资必须是在每年的12月31号之前发放么?最晚什么时候发放就可以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四、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性补贴是计入工资还是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的规定,如果企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发生的交通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即: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合理的福利性补贴支出。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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