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优点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财务审计计单位救济的途径和代办期限,根据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的不同,救济途径和期限也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对审计机企业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企业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公司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优点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代办起内容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内容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财务审计中级人民法公司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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