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江煤销售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指出,双方有买卖货物的真实意思表示,《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江煤销售称,公司是以指示交付的形式将购买自宣禾能源的电解铜直接交付于创丰实业,货物确实处于创丰实业控制之下。“至于交易的目的是完成销售任务、赚取差价,还是为了获取贷款,均属于当事人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江煤销售如此表示。
江煤销售当时还透露,创丰实业、宣禾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涂勇斌,江西朝和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涂勇波与涂勇斌系亲兄弟,两人共同投资了多家公司。江煤销售认为,宣禾能源、江西朝和新能源对案涉交易情况十分清楚,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赵哲作为涂勇斌的妻子,对于交易背景、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均清楚并认可,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江煤销售所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江煤销售与创丰实业虽然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江煤销售所提供的发票、对账单、《协议书》、《担保书》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江煤销售虽主张货物已经指示交付,由宣禾能源交付给创丰实业,但原审已查明涂勇斌系创丰实业、宣禾能源实际控制人,江煤销售将从宣禾能源处购买的电解铜又卖给创丰实业,在无实际买卖及交付证明的情况下,该交易模式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调取的江煤销售营销部员工邹某某、龚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均指正“案涉买卖是托盘、虚假的贸易……目的是江煤销售为完成销售任务通过价格差价的形式收取15%的利息”。
“因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法律关系不真实,江煤销售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宣禾能源、江西朝和新能源、涂勇斌、赵哲根据《担保书》对《购销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当时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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