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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过渡期有哪些(过渡期内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应满足哪些条件)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形式。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式,可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用工需求。并且降低用工成本的支出及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使人事管理更加便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做了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10%。如果现在用工单位未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10%不得使用新的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怎么计算的呢?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单位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可以得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计算方法:


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订立劳动合同人数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并且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强调了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对这三个岗位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若是跨地区派遣业务,应当按当地规定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必须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地方标准来执行,不能出现少缴、不缴等现象。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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