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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房地产定额征收标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标准营规模小,达不到《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工商户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定额管理办法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个人所得税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房地产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三、定个体额核定


1、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个体户内容向主管计税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征收经营行业、营业面积工商户、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通过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后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个体户


PS:重新核个人所得税定申请提出时限: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税务机关答复时限:接到申请之日起30房地产日内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网络图片


范例:


1、假设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2万每个月,实际每计税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则需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征收,每月2万,则一个季度是6万元个体,未超过9万元的起征点,则该季度免征增值税。


2、标准实行简易申报的定额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征收应纳税额,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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