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大连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曾月的照片(大连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人员名单)

由于小微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三年销售额五千万元,利润不断增加的大连某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打起了冒充小微企业的主意。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虚构中间人造成巨额费用支出,并从个人购买假发票虚构运费偷税的事实,决定对其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共计15余万元。


虚列费用装“小微”骗优惠


经营服装出口生意的大连某公司纳税申报信息显示,这家外贸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近三年缴税总额不足五千元,但公司三年销售总额五千万元,规模不断扩大,利润年年没有上涨,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应对其“微利”真假进行调查。


稽查人员检查后发现,“微利”其实根源于该公司虚构巨额费用支出和购买假发票抵扣税款,两种违法手段造成列支大额费用的假象,账面记载,三年来佣金和运费共占据全部费用支出的60%以上。为了能“节税”降低利润,公司在账面上虚构在多年前签订过佣金协议、目前已没有业务往来的中间人,列支20万余元佣金。另外,该公司10万元大额支出运费取得的5张发票,通过印刷质感、防伪标记判断均为假发票。经取证,公司找个人开具大额假运费发票虚构费用,运费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给该公司经理个人,伪装付款假象,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构成偷税终被制裁


稽查人员认定,公司通过虚列费用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的事实,最终决定对其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共计15余万元。该公司在业务蒸蒸日上之时,为了少缴税款,将原本的盈利通过虚列费用的手段打造了一个“小微”企业的外壳,享受着本不该享受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占尽国家便宜。


链接


真小微 享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