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合积〔2021〕3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合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165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166元,较之前增加10元;市辖四县一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143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144元,较之前增加16元。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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