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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流程,申请破产的公司债务怎么解决



今天聊的主要话题流程是在企业常见的七大板块法律风险之一:企业在设立和终止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有哪些?该如何管理?具体是有三大主要内容,因为考虑篇幅比较长,分3篇具体论述,本篇是第三篇,主要深入探讨企业在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点以及具体的应对建议!


销谈律先森本人从事营销解决长达8年后目前致力于解决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算是始于营销、忠于法律,始终坚信法律在保障企业良性运营中同样能创造营销价值和利润,这将是法律服务更宽维度的价值延申,甚至是法律服务行业未来核心优势,欢迎更多需要帮助和合作以及服务的朋友咨询交流,相互成长,共同进步!


文|销谈律先森


一 企业在设立和终止阶段法律风险点


企业在设立和终止阶段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七大板块之一,主要是有3大内容:


1 企业的设立阶段


我们需要清楚企业注册地、股东资格的法律认知盲区问题、在设立筹备阶段产生的债务纠纷、投资退回以及认缴制的法律潜在风险;


2 企业出资纠纷


主要涉及的代缴出资的股东如何保障债权、出资和股份比例的法律关系、抽逃出资涉嫌刑事、非资金出资物权贬值问题、以及用于激励员工的干股问题;


3 企业的终止阶段


在股东利益受损下如何要求解散公司及时止损、出现僵局情况如何解散、清算合规流程、公司解散和恶意注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二 公司申请解散/破产四大风险点


公司有设立自然也会有终止,实际商业活动中,一般企业的终止都很少好聚好散,都经常性伴随着债务各式的纠纷,在这个阶段的法律风险的认知上有两个非常大的意义:一方面是清楚在这个阶段该如何进行证据保全来维护自己利益,特别是小股东以及涉及到离婚对公司财产的影响等;另一方面在于提前以这个阶段作为最坏的结果导向上在公司设立阶段应该要如何提前优化公司的股权架构等设计,以确保在终止阶段占据主动权;


这里更多是讨论在非良性的情况下公司解散的情形,的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明确了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的四种情况: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般公司解散是有自行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三种方式,其中司法解散是最为激烈的,因此往往都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立场对立,在《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中,只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因此在实际的司法践行中,法院对于公司解散一般都是持谨慎的态度,尽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


在审查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解散时,法院对《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规定的前置性条件进行的是实体审查,但实际上对于严重困难的界定的司法解读是不够明确的,各地法院并无统一的意见;


从目前的司法践行而言,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非简单地指公司资金缺乏、经营亏损等商业经营能力发生困难,而是看重于公司管理方面的决策机构、治理状态是否已经失灵及陷入僵局!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或者股东会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情况;


股东在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如果仅有证据证明公司资金缺乏或公司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而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的,法院一般都会判决股东败诉,因此在起诉时应该要在证明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多下功夫;


那依据法院的认定情况,企业或者股东应该采取怎样有效的规避方案:


第一 在起诉中务必要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提供相应数额的现金等财产担保:


1)首先应当保全公司的财务账目,以防止大股东或控制股东伪造财务账目,损害股东们的利益;


2)其次控制公司流动资金以及对外债权,防止流动资金流失与债权被恶意处置;


3)在此控制公司股东资产,防止大股东将不动产等低价转让;


4)最后应当控制公司公章,防止大股东被剥夺控制权后拒不交出公章,甚至利用公章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担保、借款行为的发生;




第二 在公司设立时避免采取55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事项做出决议都是要经过出席会议的破产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人均五五分的架构会导致决策机制失灵,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如果不能避免的,可以同时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表决权比例;




第三 公司章程中应设置保障小股东权利条款,同时应对股东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进行股权处理的条款设置,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司法解散中审查的重点之一,因此非常有必要设置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机制:一方面可以在章程中对大股东的决策和表决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滥用表决权;另一方面应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可以在章程中事先规定在股东死亡、离婚情况下股权处理方式,避免因新股东的加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 在章程中设置股东的退出条款,这是一种有效化解公司僵局的方法,一旦公司出现了僵局,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方式解决;在章程中可以明确各方认可的强制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性出现股东利用公司法的天然制度优势,即有限责任的制度,损害债权人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东滥用权利】,针对这个股东滥用权利的否定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否定!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为逃避债务抽逃注册资金等行为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情况;


(2)过度控制:指在股东设立了多家公司或有总公司以及分公司架构的情形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以关联交易的形式让欠债的公司出现亏损等可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3)人格混同:即目前经常性出现的同套班子多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如甲乙两家不同独立登记的法人公司,但是甲乙都在同一地方办公,相同的股东和员工,甲公司实际上的用来对外经营签订合同的空壳公司,实际上是乙公司在实际运营,将所有风险嫁接在甲公司!这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最常见且最为严重的情况看!


另外公司在被吊销以及恶意注销后,在法院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中发现账目不清、账册等重要文件丢失,法院则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注销后的公司,并不意味中所欠的债务就不用再承担,在清算期间没有根据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的,股东仍需要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面临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常见情况下,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公司的审计清盘!如果发现出资不足,股东需要对出资进行补足!


根据公司法的第183条规定,在解散公司前成立清算组,这是强制性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长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相关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公司5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若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责任,债权人主张赔偿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有关乎【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两种区分,需要对【已知债权人】必须进行直接书面通知,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对【未知债权人】要在省级以上的报纸进行公告!


因此,对于享有债权的公司而言,要留意债务人是否趁着自己不注意而偷偷成立清算组注销公司,一旦发现立即向工商局反映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制止,在诉讼过程中,更要随时留意债务人员是否在偷偷办理注销手续以逃避日后的债务履行!


另外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留意该公司是否被吊销或者该公司是否正在清算,因为处于清算期间的公司签订的合同都视为无效!


根据对广东市场的调研以及服务中,极其适合中小企业的常年法律服务规避风险性价比最好的应该是这样:


1)服务内容的重点:


  • 合同管理:合同起草、修订以及处理合同争议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撰写或修订合同数量在3-5份,对于中小企来说已经够了,原因在于适合自己业务类型的合同基本差不多,更多是主体以及一些要求适当调整,有一套适合自己业务的专属模板能基本满足需求,除非是业务非常多元化的企业,可能在合同数量上要求较高,我们更多需要是既然有了律师就应该要学习如何去评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注意的问题!申请
  • 劳动用工管理:为企业指定设计员工手册、修订劳动合同模板、对裁员等各类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
  • 应催收账款管理:协助企业制定催收方案,目前在催收账款这里我们结合了传统律所没有的技术和理念:智慧法院大数据系统,确保在传统法院在查询财产线索方面更深度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精准定位!保障能科学评估其真实的支付能力以及找到人!
  • 律师函发送:一般在3件数量左右,也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需求;
  • 即时咨询服务:一般的问题都可以即时答复,较为疑难的正常在2个工作日左右;

2)服务的预算及方式:正常在8000元,在这样的预算下是很难有律师进行及时的上门服务,但是在我们服务过程中,有这样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一般是由律所主任作为专业托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律所主任是相当于正常公司的CTO(首席技术官),然后由专业的法务可以每个月上门,这个的法务并不是一般的商务或者销售,是具备法律基本专业知识人员,每个月上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了解目前企业的情况,有效评估下当前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对于企业主而言在这个过程中是可以学到不少的基本法律知识的,传统的服务方式可能更多是在微信群,有问题才会选择咨询,所以很多企业主会觉得这个钱花的还是不太值!


3)目前企业的业务模式和选择的律所优势评估:律师一般也都是根据领域进行细分精耕的,做的比较好的一些律所基本上会有不同领域分工的授薪以及深度合作的律师,但是最好的有授薪律师,如果对于经济类纠纷比较多的,最好在选择律所的时候特别考虑是否在财产线索方面是否有经验!


像我在服务过程中就会及时关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工具,特别是智慧法院大数据系怎么统,通过在财产保全或者执行阶段,合法合规通过三大运营商、中国银联以及美团深度去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个简单例子:一般法院鉴于司法成本会基本查封或冻结银行卡,但是如果对方提前购买证券或基金产品是查不到的,通过这个系统我们可以做到深度查询这些痕迹,及时保障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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