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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法人有邢责吗(担保公司的法人承担哪些责任)

负责人对外担保构成犯罪,不免除单位的民事责任


——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或出具监管协议构成犯罪的,同时该单位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标签:|证券|刑民交叉|保证|质押|法人行为|诈骗犯罪




案情简介:2002年,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同日,施某冒用刘某名义与信托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合同,以刘某股票作为质押担保,并与证券公司就并不存在的刘某股票、资金账户签订共管协议。证券公司负责人沈某在信托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7000万元贷款后,向信托公司出具了质押登记证明并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虚假股票市值证明。2005年,信托公司发现受骗后报案,生效刑事裁定认定沈某及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诈骗罪共犯。2006年,信托公司诉请证券公司对开发公司贷款7000万元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或出具监管协议构成犯罪的,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签订、履行担保协议或出具监管协议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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