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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额(招待费扣除比例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实例)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案例:


(1)假设A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


(2)假设B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


答案:


(1)A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


A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300元×60%=180元


A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300元-180元=120元


(2)B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


B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1000元×60%=600元


B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000元-500元=500元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附:


宣传费扣除标准:


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多少?


答: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例: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为20万,根据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5万,实际发生与限额的差额5万为本年报表中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调增额,亦为明年报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的调减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筹办期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开办费,再按开办费的规定扣除(即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在三年内摊销)。


举例:某公司自2010年6月开始筹建,至年底筹建结束,共发生筹办费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筹办费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011年1月,该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成本费用230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该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假设该公司采取“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根据""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这个政策:


2011年可扣除的筹办费为:100-[10×(1-60%)] =96(万元)。


由于20×60%<2500×5‰,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2300-96) [20×(1-60%)]=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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