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6月1日,原告出借被告200万银行转账借款,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月息2%,按月付息、每月30日支付当月的利息。借期内,被告按月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40万,欠付8万;2010年6月1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借期1年、按月付息、每月30日支付当月的利息,原告支付了被告92万借款。2016年初,原告起诉索要30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若能认定两次借款当中的8万元,不能再计算利息,是被告利益的最大化。但原被告存在相互博弈,作为被告如何主张能得到法院认定292万借款本金呢?
原告主张的一定是:第一次借款期间欠付8万利息,在第二次出借款项时从第二次借款的100万本金中扣除了8万,原告认为借款本金为300万,应按300万计算年24%的利息。
被告有效地抗辩为:第一次借款期间欠付的8万利息,转化为第二次借款的本金8万,原告另支付了92万当次借款本金,第二次借款虽然是本金100万,但其中的8万为年化24%利息转化而成的本金,该8万本金不能再计算利息。
综上,在不违背事实的基础上,被告进行的有效抗辩,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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