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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年报处理(本年度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税务总局2019年41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对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视同销售填报说明进行了补充,这次修订更好的说明了视同销售的本质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1、 什么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即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收入,调整税会差异。正常业务中,企业先将资产出售转换为货币,再用货币资金支付,而视同销售相当于将两步化为一步,会计上不能体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总局2016年80号公告对视同销售移送的资产统一按公允价值确定,改变了之前外购资产按购买价格确定的规定,也是更好的反映经济活动中资产的真实价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 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可以看出,828号文将资产用来偿债不在是视同销售,因为会计确认收入关键条件是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偿债本身就是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应确认位收入,不再列为视同销售。同理,如果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不是奖励或福利,也应该确认收入。


2、 目前视同销售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年报上目前分为6大类和其他兜底条款,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性质。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于股息分配、对外投资项目。 业务实际可分为第一步企业出售资产获得货币,第二步用货币购买其他资产、分配股息、对外投资。因为第二步并不属于税前可列支的项目,企业在第一步处理资产,如果有利得或者损失,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职工奖励或福利。同上,具体业务也可以分为2步,但第二步对应的广告费、招待费、捐赠都属于税前可列支项目。如不考虑扣除限额问题,企业第一步获得的货币资金已全部使用,应可扣除。无论第一步销售资产是否盈利或亏损,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产品成本30元,市场价50元,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分录应为:


借:管理费用 30元


贷:库存商品 30元


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 -30元,如果将业务拆分两步,不考虑增值税下,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贷:库存商品 30


借:管理费用 50


贷:银行存款 50


企业第一步获得了20元利润,第二步支付了50元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30元。目前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填报时视同销售收入50元,视同销售成本30元,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为20元,加上可以扣除的30元管理费用,实际只扣除了10元。正确填写应是视同销售收入50元,视同销售成本30元,并在30行(十七)其他调减20元,最终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为0,管理费用30元计入期间费用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捐赠的视同销售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经过调整,能更好的反应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增加了招待费和广告费的扣除基数。此次申报表说明的修改,能更好的指导视同销售业务的正确填报。至于广告费、招待费、捐赠的扣除限额涉及纳税调整,需在其他项目填写


3、 案例。


一企业疫情期间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一批防疫物资,成本价100元,市场价120元,取得了捐赠收据。


根据现行政策,该项捐赠免征增值税,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业务可拆解比作会计分录:


1 、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库存商品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2 、捐赠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28.6


贷:库存商品 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13%=15.6


3 、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5.6


贷:营业外收入 15.6


填表说明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二、营业外支出


128.6


……..



(五)捐赠支出


128.6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




(一)视同销售收入


0


120


120



……..




扣除类调整项目




(二)视同销售成本


0


113



113


……..




(五)捐赠支出


128.6


128.6




……..




(十七)其他


128.6


135.6



7


这笔业务第一步企业卖出物资,因为免征增值税,实际获得货币120 15.6=135.6元,利润135.6-113=22.6元,第二步货币捐赠135.6元可全额扣除,但企业实际支出135.6-22.6=113元。但由于受免征增值税款15.6元影响,实际可扣除128.6元。但免征增值税部分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影响所得税所得额仍为113元。


“(十七)其他”栏,捐赠业务帐载金额为营业外支出128.6元,税收金额为135.6元,应纳税调减7元。故此捐赠视同销售业务经调增调减后,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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