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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表(营改增2016年16号公告全文)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一、印花税方面


若一个合同中,存在多个不同税率项目,若分别记载,则分别计税;未分别记载则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二、增值税混合销售


一并视主营业务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之特殊情形


涉及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则实质上依照兼营处理,即分别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同一工程项目,存在多种方式


我们来看一个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2021-03-17)


因您前提条件不清晰,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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