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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从组计征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其会计处理)


1、房产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2、纳税人在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在新任职、受雇的单位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调整后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对发生的投资时间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4、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填写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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