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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章程的会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份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申请登记攻略~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02


审批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03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如:办公室、财务室必须具备)。


2.至少有6人(举办者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举办者可以当法人,也可不当,专职从业人员至少有1名;成立理事会至少5人;监事至少1人(可成立监事会至少3人),监事会的人员不能和理事会人员重合)。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城乡社区服务类:3000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 3000元要有验资报告。


其它类: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 3万元要有验资报告。


4.有必要的场所(商用,不能是住宅,可以和村社区、乡镇办公用房合用)。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行政区划 字号 组织形式


例如:成都市青白江区 德瑞 中心/站/院等


业务范围: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其业务范围应当在社区服务业领域,内容如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其它非直接登记类业务范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成立登记:


一、核名:


1、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简介;(一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需明确同意该单位成立,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并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不用提供);(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两份)


4、章程草案(一份)


二、登记:


1、有执业许可证的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核实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一份)


2、成立登记申请书(需写明:1.成立的必要性,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的基本情况及成立该单位可发挥的作用;2.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份)


5、理事会通过的章程;(二份)


6、住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距离登记日期,租借协议的有效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无产权的租借协议视为无效,单位产权应当由产权持有者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单位内设机构或办事机构签字盖章的租借协议视为无效协议,转租协议未经产权持有者确认视为无效合同,居民住宅不得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地);(一份)


(1)房屋产权自有的: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使用权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个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执行机构负责人,一人一表;领导干部兼任民非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一份)


9、理事简历、监事简历;(一份)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加贴二维码防伪标志,资金不少于行业要求的最低限额(一份);验资报告需注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银行询证函注明:验资款或捐赠款。


11、开办资金捐款承诺书;(一份)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一份)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一份)


14、《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一份)


1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份)


16、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04


办理基本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05


办结时限及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06


结果送达及办公地址和时间









结果送达:证照、批复(邮寄送达)。


时间:周一到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二楼14-17号社会事务窗口。





07


流程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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