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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早了解(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主要包括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畅通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全文共三十三条,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补偿问题赫然在列,这其中有三条被征收人应当看一看。


第一条,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上述两条规定中可知,被征收人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而在实践中则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形,比如强拆,房屋已经毁损的,其价值评估起来比尚在的房屋有难度。出现强拆其实是在透露给被征收人一个信息,就是征收方想要以低于被征收人理想补偿的价格签约。上述两条针对的是合法征收情形,违法征收时争取合理补偿面对的阻力要更大,而《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在保障被征收人面对违法征收时起利益不受损,所以强拆后,被征收人要大胆的诉讼,依法维权。


第二条,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房屋被强拆后,其价值会发生很大的争议,按照当时的征收方案进行计算或许不能合理确定其价值,比如被征收人维权的,可能轻则需要一年多则需要好几年,而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房屋价值每年都有变动,如此时还选择当时的征收方案进行评估计算自然是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则是界定了赔偿范畴,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为合适的评估节点和方式作出合理的补偿。


第三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固定的“直接损失”包括利息、奖励、补贴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在拆迁中,被征收人除了土地、房屋的价值,还有奖励、补贴以及被征收人各种利息等等,这些是否属于“直接损失”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这一规定直接将范畴明确了,被征收人更加有底气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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