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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需求,《办法》取代了之前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较大变革,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区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


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


《办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再只是市场监管一家之责。其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01


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的领域先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从事无证经营活动,此种情形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查处。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通常应当是负责相应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有些领域的许可审批属于权限交叉领域或地方权限,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02


经营者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领域无照经营,此种情形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


03


既无证又无照的情形,按照无证经营查处职责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查处部门。


《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克服了此前规定“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的制度缺陷。对监管授权模糊之处,采取了“事前补充授权”的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


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明确界定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这一区分是《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突出亮点,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自由度和宽容度,也利于采用最低限度证照管理制度,减少无证或者无照经营空间。


突出放管结合、分类治理


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同时规定严而不苛的查处措施,并限定松而有度的查处尺度。无证经营处罚由其他法律规定,无照经营罚款数额的上限,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照无证根据情节分为2万、20万、50万三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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