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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东财政局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地址)

政府采购是社会和市场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行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处罚,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可以说,政府采购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准确表述政采活动受限规定 避免歧义


对政府采购参与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很多地方都作了地域上的限定,如福建省财政厅于2016年1月28日对福州龙慧力计算机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作出“处以有关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394.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于2015年11月17日对山东金得信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作出“处以中标金额2206640元千分之七,即人民币15446.4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相城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宁波市江东区财政局于2015年8月11日对宁波市鄞州鼎新教育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伪造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79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宁波市江东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


可见,在不同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对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地域限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地域上的限定这种表述是不规范、不正确的,会给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留下可钻空子,即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禁止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等某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在这些行政区域之外就可以参加了呢?从立法原则、立法本意上来理解,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被剥夺一定期限,应该是在中国境内所有地方都不能恢复和赋予。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中……运行机制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规定,不管是哪个地方的财政部门,在对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剥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时,应表述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能表述成“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地的政府采购活动”。


规范限制行政裁量权 促进公平公正


笔者认为,由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规定时,难以涵盖行政管理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实际工作中必然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加之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致使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的现象。所以,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


自由裁量权行使要合乎立法宗旨。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制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及报复的工具了。


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要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可在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具体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要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主体的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什么样严重情节,应该实施哪一层级、哪一种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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