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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同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1、丢失前已通过认证的处理


自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开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丢失前未通过认证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开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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