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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6年4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具体案例:由于质量原因,我司将部分货物退回给供应商,但相应货物的进项税额在此前月份已认证抵扣,对方要求我们退回相应的进项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图1


回答:不合理。


贵司作为购买方已认证抵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贵司不需将其退回给供应商。


正确操作是,贵公司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上申请填写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将该表给到供应商,同时要求供应商开具红字负数发票,待取得供应商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图2


具体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已认证抵扣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申请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处理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图3


三遍B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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