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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可以兼职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考试条件)




正因为仰仗先生的宽容和开明,本着无知者无畏的精神,才敢在此斗胆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困惑,视为再次求教的机会。


我不了解先生撰写此文的具体背景,但大体明白先生要表达的主旨:知识产权再重要,在学科设置上也要遵循科学规律,只要用了“知识产权”一词,就不应设置为与法学并列的一级学科。这无疑可以理解为先生对当前知识产权热的一种难能可贵的独立和清醒态度。


但是,在具体论证上,本人尚存在一些疑惑,兹列举如下,以就教于先生和方家。


一、现有的学科体系就不能尝试僭越吗?


先生雄文较大篇幅讲述了“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此论证“知识产权”无论如何都属于法学下属学科,否则就不科学,也乱了“辈分”。


本人没有考证现代学科体系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但我理解,学科设置,归根结底是人类发明的一种管理方法,而不是揭示世界规律的客观真理本身。古希腊时代“万物皆数”的世界观下,学科设置可能就只有数学一门。中国漫长的科举取士历史中,学科设置更是没有数理化的地位。可见,学科设置本就是个历史动态发展的过程。


那么,当历史发展到现在,历史就终结了吗?还会继续发展吗?我觉得还是会继续发展。


至于什么样的设置属于符合“科学规律”,无疑也需要我们不断去认知,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科学规律”的认知也是一个动态过程。“科学规律”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对“科学规律”的认知,是由社会物质发展条件决定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简而言之,无论对知识产权应该如何设置学科,但以现存的状态作为论证的基础和合理前提,似乎就走向了逻辑上的封闭性,没有为未来的发展留出开放道路。


至于先生文中说,如果把知识产权设为一级学科,就“乱了辈分”之说,我觉得只是先生一种诙谐的表达。显然两者不是一回事,学科设置属于人的认知意识范畴,而基于血缘关系的“辈分”是不以条件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知识产权是“纯正的单一”学科吗?


虽然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至《民法典》)中都直接使用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但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概念。


说它边界模糊,一方面是指它的内涵混杂,差异巨大。既有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专利、技术秘密等,也有以市场经营为特征的商标、经营秘密;既有需要政府授权的专利、商标,也有自动产生权利的作品、商业秘密;既有保护期限确定的专利、作品,也有无期限的商业秘密,商标则介于两者之间。反不正当竞争甚至也列入知识产权范畴。所以,细说起来,这些内涵本身就千差万别,缺乏象物权、债权那样清晰确定的概念边界。


另一方面,从历史上看,从早期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单独的权利,发展到现在提炼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有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充满争议,目前仍然处在争议中。“到了19世纪50年代,不仅专利、著作权和外观设计这神圣的三位一体被承认为独特的法律领域,而且这些范畴被看作知识产权法这个更为一般性标题之下的组成要素”([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117页)。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本身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一个集合性概念,而非单一性概念,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种主体长期利益博弈中所达成的某种社会共识,而非一开始就作为法学上的概念出现。而且,对该词的使用,从关注内部价值(劳动)转向关注其外部价值,“法律不再评价在某一特定对象中所体现的劳动,而是开始集中于对该对象的宏观经济价值”(同上书,第207-208页),似乎体现了一种被社会现实拖着往前走的迫不得已的现象解释色彩,才使得该领域先贤们对知识产权正当性解释费尽脑筋。大家公认,直到 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这个词才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见,在长达四五百年的知识产权现象历史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一词的正式使用不过几十年而已。即便在前述公约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也是采取列举的形式,而未抽象为一个边界明确的概念。先生文中也提到“著作中流行的知识产权定义不下十种”。


第三个方面,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原本是长期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为人们所关注,而作为法学领域的词汇,则历史很短。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有多面的,既是经济现象,可以也是法律现象。正如“房地产”,有人关注其中的宏观经济问题,有人关注其中的不动产权利问题。只是由于词汇表达有限和历史翻译形成的现状,才使得“知识产权”似乎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概念。


即使从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出发,知识产权自诞生以来,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现在兼职逐渐发展成以私权为核心内容、以公权界定其边界的特性。这一点,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似乎也存在本质区别。


一个概念,内容芜杂,边界不清,且与其他并列概念差异巨大,且正在不断变化中,是否还可以称其为“纯正的单一学科”?是否能表明这个概念“保持着自身的本质属性和整体的和谐自洽”?


三、学科建设与教学是一回事吗?


先生认为,不仅“知识产权”学科应在法学学科体系内守其本位,不要随便“僭越”,而且在对学生的教学上,也应各安本位,不要随便搞诸如“知识产权经济学”这样的交叉。理由是专利代理,做“知识产权经济学”研究,应当同时具备高深的经济学、法学及知识产权理论素养,而一个初入大学的学生,没有上述基础,不可能读懂“知识产权经济学”。


对此,笔者认为,先生所说的学科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地位问题,单纯从高校学科建设、国家学位设置等角度考虑,与从师资教学的角度考虑,这两个角度似乎并不一样。


学科建设、学位设置,更多的是一种管理上的问题考试,先生所说的“科学规律”应该是其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对学生的教学,则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与前者应该不完全一样,考虑的角度甚至有很大差异。


我想起我本科是在华中科技大学(当时叫华中理工大学)船舶及海洋工程系(俗称造船系)学习,最后被授予工学学士。我们这个系就是培养能去造船厂造船的人。一艘船是很复杂的,机械、电子、通讯、化学都会涉及,一艘船的总设计师应该各方面都会一点。


如果把知识产权比喻成船舶,那么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学、法学现象都进行一些涉猎,无论该学生以后去搞研究,还是搞实务,是不是还是都有些好处?


学科设置的体系化,无疑有其益处,但就培养社会实际所需的人才角度而言,体系化的同时,也意味着专业化导致的碎片化。


先生认为,这种复合性学科知识的教学,“若付诸实践,将影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打乱我国学科和教育体系”,愚以为,似乎言重。


四、政府行为如何作为具有统一价值的论证依据?


先生在论证观点时,讲了个故事:2008年,在国务院学位办公室重庆会议上,原计划在专业硕士招生名录中增设“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先生当时提出,“法律硕士”专业已经包括“知识产权”方向,不必再设。“主持会议的国务院学位办主任李军当场表态,接受建议,决定放弃此举”。


先生讲述这个故事,一方面表明政府官员从善如流,另一方面似乎以政府官员的决策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但是,先生文中又提到,“有关部门出于迫兼职切提高知识产权水平的良好愿望,希望用‘知识专利代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哲学’……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某某学’的一些内容拼起来,冀图组成以‘知识产权’为名的全新‘专业’”,很显然,先生对“有关部门”的这个做法是不认同的。


政府决策应当科学,政府官员的认知也不是当然的真理,都需要经受他人评判且得到实践检验,先生对此据理直言,颇需勇气。但是,如果在文中一处以政府决策作为支持自己的论据,在另一处则以政府拟做决策作为反对的靶子,则在对政府决策这一现象的价值判断上似略显矛盾冲突?


五、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商标代理培训半个月即可掌握吗?


先生在文中提出,试图通过创立一个“交叉学科”,速成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的设想不可行。先生认为,大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专业教育,不考试是职业技能培训,并认为,“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包括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商标注册代理、著作权登吗记等技能培训,这些内容加在一起,培训半个月,足可掌握”。简而言之,先生担心,那些所谓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的设想,很可能最后流于职业培训而已。


先生所说的这些工种,有些我是干过的。比如“专利代理”工种,本质上是对专利法的实施。这个活要干得好,专利代理师不仅要能理解客户的技术方案和行业现有技术,还要对专利资格证法的法条规定、立法精神,乃至相关理论均要有所理解,才能写好一个专利,对学识和经验要求还是很高。一名本科生,培训半个月,能否顺利通过专利代理师考试都不好说,更别说实际执业了。


先生所说的“足可掌握”中的“掌握”,如果是指具备初步知识,也许还有可能,如果说是指胜任职业,我是深表怀疑的。实际上,许多人本科毕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由师傅带着实习一年,仍不能独立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至于文献检索,要干的合格,也不容易,干过的人就知道了。除专利有关知识外,一级学科管理学下的二级学科图书馆学下的情报学、文献学,可能都与此工种有关。


对于先生所反对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设想,按照实务用人单位的标准,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孩子本科想学医药,四年本科教育中,如果他能学些医药方面的专业课,同时对医药领域的专利问题进行更多涉猎,毕业出来做该领域的专才,倒是不仅能满足社会需求,对他本人也是个非常好的饭碗。


对学子们的饭碗,先生在文章中也有涉及。比如,他提到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条件不少地方拒绝“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参加考试,理由是认为该专业并非法学专业。这个问题确实是很严肃的饭碗问题。但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孩子们学的不好,还是司法考试资格审核政策的问题?我觉得这正是象先生这样的社会贤达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前途而大声疾呼的。


知识产权本就是在快速发资格证展的实践中逐渐建立的尚不能说很成熟的学科,移植到中国的时间也不长。与其他法学领域类似,知可以识产权的许多理论和实践也都源自西方。但与其他法学领域不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兼采西方精髓并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难度可能相对小一些。


在此情形师资下,如何建立中国的本土资源,让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在中国也能自己生根发展,也许需要我们保留多种可能性,而非封闭性。如先生所言,如果哪一天中国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哲学思考成果,无疑是从业者的集体荣誉。这一点,可能需要鼓励各种开放性的尝试。


再次声明,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到底应该如何,本人没有见解和立场,不知所云。本文只是就先生的论证产生一些疑惑而已,以便求教。




【个吗人简介:杨安进 律师】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自1998年至今一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9年被《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Journal)评为“ The A-List 法律精英”榜单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


2005年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国际商会(ICC)中国国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专利法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研究人员或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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