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中国农业银行丹灶支行开户行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行号)


麦志彬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执行令(A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麦志彬,男,36岁,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203306612。


1、案情简介:


汪卫东与麦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10月6日汪卫东向麦志彬提供电化铝,双方约定年底结清货款。2014年年底,汪卫东多次催促麦志彬还款,麦志彬仍拒绝还款。2015年3月24日,经双方对账,麦志彬确认欠汪卫东货款208220元并立下欠条,欠条约定麦志彬逾期付款应向汪卫东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4月14日,共三个半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厘计算),滞纳金应计至麦志彬付清货款日止。但麦志彬一直不履行还清货款的义务,故汪卫东诉讼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执行法院、立案时间和执行案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40号。


3、执行依据裁判文书号:


(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58号


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208220元,该款被告定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108220元予原告,款项直接转账至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980559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禅城支行,户名:汪卫东)。


二、如果被告能够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给付的,原告就上列实际欠款余额申请执行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自愿承担,并定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予原告。


5、履行情况: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目前本案被执行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依法限制其在购房过户、乘坐飞机高铁、住宿高档酒店、子女在贵族学校入学等方面的高档消费。


6、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西三村一巷6号


7、被执行人现被法院执行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从严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法过程如下:


2015年6月1日,南海法院作出(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在南海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南海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麦志彬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汪卫东于2015年10月21日向南海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海法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海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麦志彬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于2016年3月17日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18160元,并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委托佛山市高明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机械设备。由于经过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汪卫东的意见,汪卫东愿意垫付五万元予本院( 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7、465号两案分配,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94528元以物抵债。2017年4月7日南海法院发现麦志彬已将查封的两台粘封机转移隐匿,现去向不明。2015年5月8日南海法院向麦志彬发出通知,限令其在十日内将上述机械设备交还本院处理,但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仍拒不将上述机械设备交还。


8、主动全额履行依法可从轻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敦促被列入A级执行令追究法律责任的被执行人或其亲属,迅速到南海法院及下辖各镇(街道)派出法庭,主动申报财产并想方设法积极筹款尽快偿还债务,否则,必将受到严厉司法制裁!对逃避、拖延、对抗执行违法行为的司法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全国黑名单”、司法拘留、法院公安联动抓捕等。拒执抗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事案件宣判前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全额履行的,依法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判处刑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