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中山证券对应的开户银行(中山证券公司开户哪个好)

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1-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同意公司将19,376.08万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山新益昌”)进行增资,其中600.00万元作为中山新益昌注册资金,剩下18,776.08万元作为中山新益昌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中山新益昌注册资本由6,000.00万元变更为6,600.00万元,同时修订中山新益昌的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由中山新益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中山新益昌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并对募投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山新益昌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在2021年5月31日与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新益昌于2021年5月3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新益昌与开户银行、中泰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


中山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


(前述“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10078801500002772,截至2021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19,376.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益昌智能装备新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宏金、陈胜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31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