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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的自认(试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自认和推定)


杨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证据有明确的规定,明确网页、博客、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电子交易记录、通讯群组信息等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和,向法庭提出。


【典型案例】


案例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借款事实


201民事诉讼2年11月,阿娟向阿伟转账95万元,阿伟向阿娟出具内容为:“现收到阿娟银行汇款90万元及现金5万元整”的《借款借据》,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


此后,阿娟多次要求阿伟清偿借款,阿伟分两次共还款2.7万元,其余未还。


为此,阿娟诉至法院,要求阿伟归还借款本金92.3万元自认及利息,并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款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试论为,阿娟的陈述可与转账民事诉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且阿伟经法院传票自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在无证据可推翻阿娟陈述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中的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阿娟共向阿伟提供借款本金95万元,阿伟已清偿2.7万元,尚欠借款本金92.3万元,故法院判决阿伟向阿娟偿还借款本金92.3万元及利息。


案例二:情侣借款无借条,试论微信记录证实借贷合意


小林与小陈原系证据情侣关系,小陈以生意失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林借款,小林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支付了20多万元推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


其后,经小林多次催款,小陈仅规则偿还了8000元。2018年1月期间,小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确认尚欠借款19.5万元并承诺若干还款。


小林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录音音频、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证据。


法院认为,小林提交的微信记录、录音音频、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小规定林已将借款交付小陈,故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小林提交的还款记录显示,小陈后又通过微信偿还了5100元,故尚欠借款18.99万元。因此,判规定决小陈向小林偿还借款本金18.99万元及利息。


法律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推定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中的、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和户注册信规则息、身份认若干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证据、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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