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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票合同(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开票合同)

(一)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劳务发票的错误流程


笔者实践调研发现,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


第五步:劳务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劳务管理,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二)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公司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与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挂靠。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公司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建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


(三)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控制度


1、合同管理制度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风险防控要点


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必须制定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建筑企业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风险防控条款:


一是“民工工资发放办法” 条款。该条款明确约定: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发票开具条款”。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时,必须在劳务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两点:


第一、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


第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1000万元,工程所在地和项目名称为: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该建筑公司给该劳务公司6个点的税费和管理费用,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000万元(含增值税),则劳务合同的签订要点如下:


一劳务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条款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


(2)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风险防控要点。


首先,劳务公司必须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建筑企业督促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但是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必须要给农民工购买社保费用,只有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才不给农民工购买社保费用。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即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一个月不超过96小时签的用工合同),劳务公司不缴纳社保费用。例如: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都是按照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的。因此,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可以与以上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每小时的劳动报酬、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非全制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利用零星小额支出税收政策规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每月控制给农民工劳务结算款在20000元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件的规定,小额零星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内部收款凭证:农民工劳务结算单,结算单上写明农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劳务款。


第三种情况:劳务公司将长期与其合作的农民工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然后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务承保合同,节约社保费用。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①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地的工商部门,为长期与其劳务合作的农民工代理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②劳务公司与注册为“无雇工合同的个体工商户”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工程范围、劳务款结算和支付等事宜。但必须保证每月结算的劳务分包款是3万元以内。


③劳务公司指定专与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为注册为“无雇工签的个体工商户”代理涉税事宜,在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地的国税局代领3合同万元以内(由国税局核定发票金额,在起征点以下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用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做成本。


第四,建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每月代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宜。


第四种情况、劳务公司与长期与其合作的农民工包括班组长,应该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依法购买社保。


其次,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是农民工本人持有,二份是劳务公司持有,劳务公司二份合同中的一份必须交给建筑公司存档备查。


最后,劳务公司必须将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制作“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 “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后附上民工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持一份。


2、民工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必须加强民工管理,具体的管理制定如下:


(1)劳资专管员做实民工工时考勤记录和劳务工程计量确认工作。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则劳务公司的劳资管理员或班组长应做好农民工工时考勤记录工作。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则劳务公司的劳资管理员或班组长应做好农民工劳务工程量计量工作。


(2)合同管理部门每月核对“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和“劳务工程计量表”上农民工名单的真实性。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则劳务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必须每月依照“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上的民工姓名对劳资专管员递交给合同管理部门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名单的真实性。然后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将一份“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递交给建筑企业财务部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则劳务公司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每月依照“劳务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上的民工姓名对劳资专管员递交给合同管理部门的“劳务工程计量表”上的民工姓名进行核对,确保“劳务工程计量表”上名单的真实性。然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劳务工程计量表”上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将一份“劳务工程计量表”递交给建筑企业财务部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做账的依据。


(3)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4)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5)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或劳务结算进度表和劳务工程计量表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则劳务公司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根据“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据。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则劳务公司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根据“劳务工程计量表”编制每月“劳务款结算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据。


(6)劳务公司财务部每月核对“民工工资表”和“劳务进度结算表”上名单的真实性。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则劳务公司的财务部必须每月依照审核签字无误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与“民工工资表””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资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的真实性。然后财务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资表”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交给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留一份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则劳务公司财务部必须每月依照审核签字无误后的“劳务工程计量表挂靠”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与“劳务结算进度表””进行核对,确保“劳务工程计量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的真实性。然后财务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劳务工程计量表”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交开票给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留一份作为代发民工劳务结算款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做账的依据。


(7)建筑企业出纳凭审核的“三张表”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财务部出纳凭每个月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 、 “民工工资表” 、 “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8)如果劳务公司委托班组负责人发放农民工资,则必须采用以下管理措施:


首先,施工企业必须与代理发放农民工资的班组负责人签订代发协议。


其次,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


当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则劳务公司每月十五日之前在项目部比较醒目的地方张贴上个月的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公告,公告中内明确如下内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数、工资总额、投诉电话、接受投诉的部门负责人(甲方的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投诉的时间区间(一般规定7个工作日),民工工资发放代理人姓名。具体的公告格式见如下“附件: 工程 月份工资发放公告)”:


附件:


以上工资实行由班组长:姓名: 电话: 代发的制度,如有疑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的7天之内,向甲方进行投诉,具体投诉部开票门、负责人和电话公布如下:


接受投诉的部门:甲方财务部、甲方办公室


接受投诉负责人: 电话:


投诉期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公告人: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


年 月 日


在规定投诉期间,甲方未收到民工投诉视为无异议,否则,甲方将给予班组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最后,必须实行班组负责人代发农民工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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