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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很多企业负责人在知道税务局要来查自己时,难免会心里打鼓,害怕一些地方被查出不合规而被处罚。


但大家要知道,我国目前的法律仍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有时执法人员在执行时没有明确的律法指引,导致定下的判决难以服众。





今天分享两个案例,就是企业不服处罚,向法院诉讼并且赢得胜诉的。



01


稽查期限不当延长,滞纳金相应扣减



稽查局対违规企业盘查时间的长短,会影响着滞纳金的计算,稽查期限越长,滞纳金就越高,这对于涉税额度较大的企业而言影响甚巨。


2012年,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被查出有偷税漏税的行为,稽查局对此立案调查。


直到2016年1月8日,稽查局才对此案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丰达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款827676.61元(其中包含本案争议补缴税款659914.66元)、补缴增值税45179.46元,合计应补缴税款872856.07。并从滞纳税之日起按日收取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案中从12年5月15日展开到16年1税收政策月8日稽查局的下达相应文件结束,时间跨度约为4年。


其中,因稽查局前期调查认定事实部分存在问题,2013年6月28日本案作为重大税务案件移交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但最终认定本案并不构成重大税务案件。


换言之,本案由于稽查局的原因导致稽查期限的不当延长。


对此,丰达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6月28日因稽查局撤销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重新调查补充证据,因此补充调查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即之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丰达公司承担。


于是稽查局不服,遂提起上诉。


此次上诉,二审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做依据,认为该案历时四个人年,期间发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丰达公司承担显失公正。


遂判定2013年6月28日之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丰达公司承担,符合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现该起案例的原因,在于我国的部分法律尚未完善,致使企业不服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虽然规定了相应的稽查期限,但157号文件第22条、第50条的规定,稽查期限如需延长只要稽查局局长批准。因此,157号规定的稽查期限形同虚设。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滞纳金起算的终止时间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所以稽查时间越长,纳税人需缴纳的滞纳金就越多。


为更好解决类似纠纷,应对税收征管法的某些条例进行细化:明确规定稽查期限,若期限需延长,需限制期限延长的次数和时间。


此外,若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导致期限不当延长的,应规定合理地扣减滞纳金,从而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02


账簿独资企业丢失情有可原,税局应酌情处理



东阿县金华运输队是个人独资企业,原告黄玉茂是投资人,也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和人。


2014年10月10日,黄玉茂因犯持有伪造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黄玉茂被立案侦查后,无法经营,于2014年将该运输队转让给其弟黄玉奎。



2017年2月12日,东阿县人企业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东阿县地税局对金华运输队2011年至2013年的申报纳税情况,按照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详细核定。



2017年3月1日,东阿县地税局姜楼中心合伙税务所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


黄玉茂收到该通知书后曾向被告解释说明,金华运输队因无人管理,已经停止经营,导致原有账簿丢失,无法提供账簿。



2017年3月21日,东阿县地税局以其拒绝提供账簿及相关资料为由,要求东阿县金华运输队罚款30000元。


黄玉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华市2014年原告黄玉茂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此期间,金华运输队因无人管理,停止经营,加之其保管账簿不力,导致账簿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但原告账簿丢失与其受到刑事处罚后运输队无人管理、停止经营有直接关系。原告因保管不力导致账簿丢失而无法提供,不属于能够提供而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情况。


遂判定稽查局以其拒不提供账簿资料为由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03


面对不合理判决,企业有权维护合法权益


上述两个案例中,虽然企业和稽查局双方都有过错,但稽查局最后的判决有明显不合理之处。


企业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不必犹豫,要善加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经营者要知道,稽查局的检查流程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若在执行过程中切实地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又或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企业是有权根据法律来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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