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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河南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减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政策失的,可政策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个人所得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进一步扶持弱势群体和减轻自然灾害损失,我省确定残疾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减免和济南市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残疾人。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济南市时有残疾、孤老河南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河南省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省财政厅税政处缴纳负责人介绍说,按缴纳综合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结合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个人年收入免征额可达到17万元以上;按经营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纳税人年经营收入免征额可达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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