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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赌后股权变更(公司要求员工交钱对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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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发生于股变更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因其补偿主体为目标公司股东,通常不会浸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股权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对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员工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民初72号(2016年7月20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104号(2017年5月15日)


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2492号(2017年12月15日)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王美金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16日签订了《增资变更扩股附属协议》,约定第三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后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石公司)增资扩股,原告认购第三人公司100万股股份,股份交易价款为375万元,双方约定若第三人公司未能在2013年6月3交钱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或第三人符合上市条件而赌拒绝上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原告的股权,被告必须以现金形式收购原告的股权,股权回购价款为原告投资本金(即375万元)加上投资期间的收益(双方约定回购的年投资回报收益率为8%)。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额投资款,而第三人并未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第三人实际上已经符合上市条件而交钱拒绝上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将股权回购,被告同意并支付了部分回购款,但尚欠原告部分股权回购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股权回购款(即投资本金737788.66元加上每年8%的投资回报收益);(2)被告以上述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陈晓龙辩称:纠纷发生后,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支付原告400万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但是,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400万元后,却拒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反诉要求后王美金返还1672223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

第三人金刚石公司述称:其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型的有公司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上市的股份制改造条件,现资产不足以上市。


法院经审理查明:2要求011年4月16日,投资者原告王美金(作为甲方)与引资者被告陈晓龙(作为乙方)就第三人金刚石公司增资扩股准备改制上市事宜签订《增资扩股附属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投资方出资375万元,认购第三人新增股份100万股;二、为确保投资方的利益,乙方同意,在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投资方有权要求乙方购回投资方持有的上述股份,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投资方的回购申请:1.股份公司2010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900万元,或2011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2100万元,或2012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4000万元;2.股份公司未能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3.股份公司符合上市条件,而拒绝上市等;三、如投资方在上述情况下提出股份回购申请,乙方以现金形式收购投资方股份。收购价格=投资方本次投资金额+(投资方本次投资金额成交日到收购日天数令365-收购日前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红利),即投资方的投资本金加上投资期间的收益减去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红利,其中,为股份回购的年投资回报收益股权率,其值为8%;乙方收到投资方要求出售所持股份书面通知的90天内,应向投资方支付完毕股份收员工购款项,同时投资方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投资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七日之内向乙方支付187.5万元,余额在增资扩股验资前汇入‘福建金刚石工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指定验资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额投资款,而第三人未能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为此,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将股权回购。2014年10月31日和2014年11月3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200万对元,合计400万元,尚余737788.66元未支付。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要求年7月20日作出(2016)闽05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赌一、被告陈晓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美金投资本金737788.66元,并以年利率8%为标准计付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投资回报收益;二、驳回原告王美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陈晓龙的反诉请求。宣判后,被告陈晓龙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5民终1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晓龙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104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闽民申2492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晓龙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转自:北大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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