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可加计以追溯到19企业96年,梳理改革的脉络能够费加发现,费用我国技术开发对研发的税收激励政策变化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立法隐形层级的不断提升、费用归集口径的不扣除断拓宽以及加计扣除比例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企业也逐渐成为研发投入的主力军,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投入总额的比例逐年上升,由1998年的44.82%上升到近年来的70费用%以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创新政策的一种,主要是为了激励企业主体的创新活力。不可否认,创新对于企业、经济、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创新的一些特点,使其缺乏一定研发的自发增长动力。首先,创新有着很强的计正外企业部性,创新所带来的私人利益的增值小于社会福利的增值。在行业内部,人才的流动以及产业链上的合作使得加计创新有着很大的外溢性,这便会削弱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
其费加次技术开发,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回报的不确定性特点。一方面,创新的投入是人才和资本多方研发面的投入,部分中小企业创新难,原因就在于其财务上有很大的约束。另一方面,创新的风险性很高,表现为产出的风险和收益的风险,即纵然有很大的投入,但可能并不会带来成比例的创新产出,或者创隐形新上扣除的产出福利没能转计化为企业的收益。创新的福利这些特点都使得如果让企业自发选择创新,可能投入会低于社会最优投入。因此,政府的补贴就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