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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年108号文件(财税2018年80号文件参考一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


一、简化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部分项目和《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六张表单。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二、小微标准调整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实际税负为10%。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费用扣除相关政策变化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税[2018]51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8]64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固定资产扣除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税率减免新政


1.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44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108号文件,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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