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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税收编码查询(增值税发票商品分类编码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447号


广东浙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764024862R)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3月-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他人开商品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份,发票代码均为440017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27554020至27554034、05724349至05724363、27569093至2税收7569107、49314650至49314664、27831765至27831779,金额合计7,271,694.29元,税额合计1,236,188.15元,价税合计8,5发票07,882.4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广州,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查询地址办公;2. 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编码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3.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商品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销项发票显示的货物没有相应的购进记录;4.你单位相关银分类行账户资金交税收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5.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广州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增值税料,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分类专用发票共75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236,188.1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编码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查询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发票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增值税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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