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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公司400电话怎么申请办理(保山办理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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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隆阳区紫艺酷动室内游乐园、万紫富:本院受理(2020)云0502民初4639号原告熊凤运诉被告隆阳区紫艺酷动室内游乐园、万紫富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隆阳区紫艺酷动室内游乐园、万紫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隆阳区紫艺酷动室内游乐园、万紫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办理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的分红款27720元(按每月每一万元本金分红660元计算),两项合计共97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龚元兰: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玉与被告龚元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2020)云05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龚元兰偿还原告赵春玉借款本金34000元,利息19700元,合计53700元怎么。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赵春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直接、留置或者邮寄送达判决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顺碧:本院受理原告段永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云05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段永萍借款19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魏文浩:本院受理(2020) 云0502民初2756号原告王妮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2020)云05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魏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妮雅借款20000元;2.驳回原告王妮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直接、留置或邮寄送达本院( 2020)云05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怎么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凤:本院已受理原告甫德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甫晓慧,判决归原告抚养,放弃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绍军: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金召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归还原告的1.29亩承包田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00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范有银: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有银归还原告借款余款人民币贰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归还为止月利2%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ETC(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鲁正斌(曾用名鲁建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诉被告鲁正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5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鲁正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卡号为5124128781461032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11月15日的账单金额合计35251元(其中透支本金24700.02元、利息2592.13元及其他费用7958.85元)及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681元,由被告鲁正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保山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秀: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与被告陈秀、邹羽善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2020)云05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陈秀、邹羽善共同偿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60800元,合计30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直接、留置或者邮寄送达判决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段国勇:本院受理(2020)云0502民初45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起诉请求判令:1.由被告段国勇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息33169.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约定的利息及其他费用;2.由被告段国勇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常银:本院已受理原告许敬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常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忠、林培花:本院已受理原告朱自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美青: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铭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美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5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止共54个月的利息5.4万元(以月利率2%计算),并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申请。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正能、刘栓秀:本院受理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50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余正能、刘栓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电话柳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741.98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息合计28741.98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余正能、刘栓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保全费281元。3.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余正能、刘栓秀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公司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正团:本院受理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诉你与杨拴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50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李正团、杨拴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145.04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息合计39145.04 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李正团、杨拴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办理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保全费374元。3.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李正团、杨拴留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山


  钱发兰、尹定圆:本院受理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5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与被告钱发兰、尹定圆于20电话18年8月21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2.由被告钱发兰、尹定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766.66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息合计23766.66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由被告钱发兰、尹定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保山公司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保全费236元。4.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钱发兰、尹定圆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树强、杨永梅:本院受理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5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钱树强、杨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9791.33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息合计89791.3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钱树强、杨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信用社保全费867元。3.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钱树强、杨永梅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文兰、赵从明:本院受理原告陈维东诉被告胡文兰、赵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 云050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由被告胡文兰、赵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维东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在利息部分进行扣减)。本案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征收1189元,由被告胡文兰、赵从明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民二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进才:本院已受理原告晏发蕊(小名:严杏)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利息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段洪达:本院已受理原告隆阳区栗北明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李宗仙、李宗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宗仙、段洪达一次性归还材料费78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宗正对上述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钦银:本院已受理原告晏发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钦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王钦银支付96个月利息28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申请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0年7月10日9时35分,隆阳区烟草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在保山边境管理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从车牌号为云N15612的红色大型普通客车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卷烟KANGBANG70mm50听(50支/听、折合为12.5条)、XINXING(全包装)94mm40条,共计2个品种52.5条。


  2020年7月24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在保山边境管理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从一辆车牌号为云N11058的蓝色大型客车空调箱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云烟(紫)84mm137条,共计1个品种137条卷烟。


  2020年8月19日,隆阳区烟草局执法人员在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篮球场从一辆车牌号为云NA1035银色小型面包车内发现84mm红塔山(硬经典)550条,共计1个品种550条卷烟。


  2020年9月4日15时20分,隆阳区烟草局在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130号韵达快递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韵达快递公司办公室内从1个标有“老参王”纸箱,内套绿色编织袋里面查获涉嫌超过国家规定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卷烟84mm云烟(紫)20条(卷烟条盒上有“003251**************************”卷烟标识码),共计1个品种20条卷烟。


  请以上物品当事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地址:保山城区保岫东路25号;电话:0875-2132724)接受调查,逾期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9月9日  


  公告


  2020年8月14日15时,龙陵县龙山镇凯龙城A区13幢2单元201号赧其刘,在龙陵县龙山镇芒麦村风吹坡路边拾到一个刚出生的男婴,因当时无法找到失主,现男婴由保山市隆阳区永400昌街道明强街社区建设小区北ETC二村赧艳芬夫妇抱回家中抚养,至今无人认领,现予公告,查找其亲生父母,如该男婴亲生父母见报后请持有效证件与龙陵县民政局联系,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亲生父母认领,民政局将视为弃婴,由赧艳芬夫妇依法收养。


  龙陵县民政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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