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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茶颜悦色”商标案入选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茶颜悦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

第15335343号、第23460067号商标是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10月20日、2028年3月20日。

2021年3月,上述商标注册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当事人湖南高桥大市场露露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奶茶产品使用“茶颜悦色”图文组合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许昌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共计800件商标为“茶颜悦色”的产品,共计9.6万元。实际到货903件,退货265件。2021年1月2日至3月18日,当事人以144元至156元每件不等的价格销售638件,经营额9.31万元。

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但是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业23年的食品批发商,与商标注册人同处长沙,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连续两次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未停止宣传及销售行为。当事人属于主观上明知应知,不符合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免责要件。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14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黄晖点评,销售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是商标行政管理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侵权嫌疑人往往会以“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逃避处罚。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专门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其中有第27-29条三个条款专门规范销售相关的法律适用,第27条与该案尤其有关,该条一方面排除了价格明显过低、拒不提供账目、转移或提供虚假物证、再次侵权等情形属于销售不知道侵权商品的情况,同时也保留了其他“明知或应知”的兜底性规定。该案中,“茶颜悦色”是长沙本地的原创品牌,在当地乃至全国都有很高的知名度,而销售者又是当地从业2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两次收到警告后仍置若罔闻,情节较为严重,当地执法部门充分考虑相关侵权事实和情节,准确适用“应知”标准,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既及时制止了侵权,也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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