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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五千元,能否不作“固资”算?

首先,会计上没有金额标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由此可见,不管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标准上都没有关于金额的限制。


其次,很多企业参考了税法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企业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做到财税一致,避免了纳税调整。


第三,要注意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区别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企业会计核算中不宜将5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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