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正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使地炼企业的调油商倒票行为受到抑制”,2月28日隆众成品油分析师赵桂珍表示。
据了解,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简称《征收管理公告》)表示,从3月1日起纳税人在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须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赵桂珍透露,随着成品油消费税新规落地,国内汽油票将相应增加300多元/吨,柴油票增加100多元/吨。
但是很多石油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国内成品油过剩等方面的加剧,很多地炼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其经营模式也越来越规范,那些小地炼企业将被淘汰,因此《征收管理公告》对中国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将有很大的益处。
据中石化齐鲁分公司情报调研室项目主管于国良介绍,按照中国每年成品油消费量3.15亿吨,65%的成品油收率和80%的开工率计算,合理配置炼油能力应为6.1亿吨/年。但是当前中国现有炼油能力达7.48亿吨/年,过剩1.38亿吨/年。
因此,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倡导公平竞争是未来中国成品油市场发展的重要一步。
新发票开启
此次《征收管理公告》表示,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对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对此,赵桂珍与金联创讯市场分析师王延婷等石油业内专家都认为将使地炼企业的调油商倒票行为受到抑制。
“这项政策将对市场各方产生重大影响,不仅是中国的调和油厂家,还有新加坡的调和原料供应商,”有广东调和油厂家的资深交易员表示。“调和油厂家不一定会就此阵亡,但利润肯定大幅缩窄。一些厂家或许被迫业务转型或推陈出新。”
有中石油燃料部经理进一步表示,新的发票系统可通过追踪产品代码和数量来跟踪每笔燃料交易,以此确定是否已经支付消费税。
但是,目前国内成品油过剩严重,近20%的成品油不得不通过出口来完成;更重要的是,因为调油商倒票行为的猖獗,让国内成品油市场交易不断扭曲,这对中国石油(8.020, 0.02, 0.25%)行业是最大的问题。
据了解,2017年广东省成品油销量3115.33万吨,增长4.50%,其中汽油1872.97万吨,增长10.74%,柴油1242.36万吨,减少3.68%。
“柴油的销量是减少的,但是广东省有4家大型炼厂,分别是广州石化、茂名石化、湛江东兴炼油厂和中海油惠州炼油厂,目前年产成品油总共近4000万吨,5年内将达6000万吨,销售压力较大。正规的大型国企必然不愿意让偷逃税款的企业再钻政策空子了。”有石油央企专家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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