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劳动法系列小知识# 2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缴税

1、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工作1年,补偿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平均工资基数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加班费是不计算在内的,应予以扣除。

3、经济补偿金需缴纳个税

(1)财政部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广州市规定:规定同上,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例如,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321元,2007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08963元,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08963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缴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